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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章 總 則
一條 爲規範四川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( 以下簡稱省一體化平台) 電子印章管理,根據« **電子簽名法» « 中
華人民共和國(guó)網絡..法» « **數據..法» « **個人信息保護法» « ...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幹規定» « ...關于..行政機關和企業事(shì)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» « **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電子印章管理辦法( 試行) » 等法律法規和..相關規定,結合四川省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省一體化平台在提供政務服務過(guò)程中所進(jìn)行的電子印章申請和制發(fā)、使用和管理、信息..等相關工作。
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電子印章,是指基于可信密碼技術生成(chéng)身份标識,以電子數據圖形表現的印章。
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合法有效。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第四條 省一體化平台電子印章系統面(miàn)向(xiàng)電子印章使用主體提供電子印章申請、制作、備案、查詢、變更、撤銷、簽章、驗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(néng),并與**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電子印章系統進(jìn)行對(duì)接,實現實時備案和數據共享。
第五條 電子印章持有主體應當是實物印章持有主體。
電子印章使用主體包括電子印章持有主體和需要驗章服務的部門( 單位) 。
第六條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指導、推進(jìn)、協調、監督全省電子印章相關工作。省大數據中心負責省一體化平台電子印章系統建
設、運維和..保障,推進(jìn)全省範圍内電子印章歸集,指導電子印章在各類政務服務系統中使用。
各地各部門( 單位) 負責自行建設的電子印章系統的建設、運維和..保障,采用接口方式與省一體化平台電子印章系統對(duì)接,
實現互通互認。
市( 州) 人民政府負責規範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内電子印章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電子印章制發(fā)
第七條 電子印章的制發(fā)單位與« ...關于..行政機關和企業事(shì)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» 要求的印章制發(fā)單位一緻。
第八條 電子印章有效期應與綁定的數字證書有效期一緻,到期前三十日内進(jìn)行續期。
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行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同步申請、同步辦理、同步發(fā)放。
第三章 電子印章使用和管理
第十條 電子印章持有主體按照“ 誰使用、誰管理” 的原則,建立健全電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,指定專人妥善保管電子印章,明确電子印章使用流程,嚴格用章審批、用章記錄、人員變更等管理,..用章..。
第十一條 電子印章應妥善存儲在符合..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内,包括但不限于智能(néng)密碼鑰匙、智能(néng)移動終端..密碼模塊、服務器密碼機、簽名驗簽服務器等。
第十二條 電子印章持有主體在電子印章保護口令洩露或遺忘等情形發(fā)生時,可向(xiàng)電子印章制發(fā)單位申請重置電子印章保護口令。
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電子印章持有主體應及時向(xiàng)印章制發(fā)單位申請更換并注銷原電子印章:
( 一) 電子印章持有主體相關信息變更的;
( 二) 實物印章發(fā)生變更的;
( 三) 電子印章相關密鑰洩露的;
( 四) 電子印章存儲設備損壞、被(bèi)盜、遺失的;
( 五) 其他需要更換并注銷的情形。
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電子印章持有主體應及時向(xiàng)印章制發(fā)單位申請注銷電子印章:
( 一) 單位或者機構注銷的;
( 二) 因單位撤并、名稱變更等導緻實物印章不再使用的;
( 三) 不再使用電子印章的;
( 四) 其他需要注銷的情形。
第十五條 加蓋電子印章的公文、證照、協議、憑據、流轉單等各類電子文檔,應當按照電子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歸檔。
對(duì)電子印章申請、審核、制發(fā)、更換、注銷等過(guò)程中的材料,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進(jìn)行電子歸檔。
第四章 電子印章信息..
第十六條 省一體化平台電子印章系統應建立健全..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,對(duì)在提供服務過(guò)程中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,不得洩露、篡改或者損毀,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(xiàng)他人提供。
第十七條 省一體化平台電子印章系統建設應當符合**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電子印章系統技術标準,提供..可靠的存儲、備份、恢複、審計等技術條件。
省一體化平台電子印章系統應具備..的網絡..防護措施,符合網絡..等級保護三級或三級以上要求。
省一體化平台電子印章系統應當符合..有關密碼标準規範,應當通過(guò)..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商用密碼應用..性評估。
第十八條 僞造、變造、冒用、盜用電子印章的或者僞造、變造申請材料申請電子印章的,由有關部門( 單位) 依法予以處罰;構成(chéng)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(shì)責任。
第十九條 通過(guò)對(duì)電子印章進(jìn)行截圖、掃描、拍照、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(chéng)的印章複制件,不具備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(qǐ)施行,有效期兩(liǎng)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