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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各區縣、市級機關各部門、各單位的電子印章由市電子政務辦統一制作、頒發(fā),不得擅自制作使用。
二、已具有規範實物印章的單位,憑介紹信到市電子政務辦定制電子印章,領取電子印章加密卡、存儲介質(定制後(hòu)當領取人的面(miàn)銷毀紙質印模)。
三、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同等管理,置放在保險櫃内,不得帶離辦公室。
四、各區縣、市級機關各部門、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電子印章,并在專用計算機上使用。
五、由于單位變更、撤銷等原因導緻實物印章和電子印章作廢的,在向(xiàng)市委辦公廳、市編辦交回實物印章的同時,一并交回電子印章的加密卡、存儲介質(交前删除全部印章信息)。并由市編辦將(jiāng)電子印章的加密卡、存儲介質交市電子政務辦。
六、由于操作失誤或其它原因導緻電子印章損壞的,持本區縣或本部門、本單位介紹信到市電子政務辦辦理重新制發(fā)電子印章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