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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四川省印章業治安管理工作規定》第二章第七條規定,申請更換印章的單位應向(xiàng)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,出具刻制印章申請書及以下證明文件:
(一)應出具經(jīng)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外.
(二)應持更換印章書面(miàn)申請(寫明更換印章理由)
(三)黨、團組織、..行政機關應持單位證明;
(四) 企業單位應持《營業執照》原件及複印件,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;
(五) 事(shì)業單位持《事(shì)業單位法人證書》或《組織機構代碼證》原件及複印件,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;
(六) 印章用戶領取新印章時應將(jiāng)原印章交當地公安機關銷毀,公安機關應出具《印章銷毀證明》。